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
【内容简介】
(一)扶助对象
在四川省户籍人口中,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家庭父母进行奖励,奖励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:
1.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,且户口在本乡(镇、街道);
2.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,本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;
3.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,或现存两个女孩,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;
4.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女性年满58周岁,男性年满60周岁(藏区男性、女性为年满55周岁)。
(二)扶助标准
标准为960元/人/年。
【工作流程】
个人向户籍地乡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申请→公示→区县复审→逐级上报→各级匹配资金→发放扶助金(对已享受对象每年年审)。
【政策时间】
长期。
【政策依据】
《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(试行)〉的通知》(川人口发〔2008〕22号)
《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手机版大发888下载_大发彩票官方app版-体育在线印发〈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规范〉的通知》(川卫办发〔2016〕223号)
【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】
高坪区卫生健康局:0817—33515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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